張貼日期:Jul 13, 2016 6:47:27 AM
主旨:有關記帳士法第35條條文修正公布後,財政部原核發「記帳
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換發事宜,請依說明 四
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一字第 1050007801 號函辦理。
二、記帳士法第35條條文經總統 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1491號令修正公布,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名
稱修正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財政部原核發之旨揭執業證
明書名稱應配合修正。
三、中區國稅局考量配合旨揭法律修正須換發登錄執業證明書,且
申請人亦須申請變更登錄事務所名稱及扣繳單位名稱,為期申
辦作業完備及簡化作業程序,該局洽請本會協助統一辦理換發
登錄執業證明書及變更名稱之相關事宜。
四、請會員至中區國稅局網站( 網址: https://www.ntbca.gov.tw )
/ 服務園地 /主題類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項下下載、填列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換發登錄執業證明書及變更名稱申請表」、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申請書(一式三聯)」,並檢附原登錄執業
證明書、身份證正反面影本(A4紙張)及最近一年內2吋半身
相片2張,於105年 8月 25日前郵寄或送至本會。逾期或資
料不齊者,請逕自辦理。
五、換發後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執業證明書」及中區國稅局各分
局、稽徵所核章後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申請書第2聯扣繳
單位留存聯 」, 將另案由該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彙送各申
請人。
正本:本會全體會員。
副本: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吳秋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