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換發事宜

張貼日期:Jul 13, 2016 6:47:27 AM

主旨:有關記帳士法第35條條文修正公布後,財政部原核發「記帳

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換發事宜,請依說明 四

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一字第 1050007801 號函辦理。

二、記帳士法第35條條文經總統 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1491號令修正公布,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名

稱修正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財政部原核發之旨揭執業證

明書名稱應配合修正。

三、中區國稅局考量配合旨揭法律修正須換發登錄執業證明書,且

申請人亦須申請變更登錄事務所名稱及扣繳單位名稱,為期申

辦作業完備及簡化作業程序,該局洽請本會協助統一辦理換發

登錄執業證明書及變更名稱之相關事宜。

四、請會員至中區國稅局網站( 網址: https://www.ntbca.gov.tw

/ 服務園地 /主題類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項下下載、填列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換發登錄執業證明書及變更名稱申請表」、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申請書(一式三聯)」,並檢附原登錄執業

證明書、身份證正反面影本(A4紙張)及最近一年內2吋半身

相片2張,於105年 8月 25日前郵寄或送至本會。逾期或資

料不齊者,請逕自辦理。

五、換發後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執業證明書」及中區國稅局各分

局、稽徵所核章後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申請書第2聯扣繳

單位留存聯 」將另案由該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彙送各申

請人。

正本:本會全體會員。

副本: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吳秋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