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受上游供應商發生產製油品安全瑕疵事件影響,致銷貨退回及商品報廢,應如何辦理

張貼日期:Nov 27, 2013 6:33:39 AM

【北斗訊】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邇來發生營利事業受上游供應商發生產製油品安全瑕疵事件影響,致下游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及銷售額減少等情事,營利事業可憑相關憑證核實列報銷貨退回。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事件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規定,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另外銷貨物之退回,應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查明後應予核實認定。

該所特別呼籲,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之義務;如未提示,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故銷貨退回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對納稅義務人相對不利。

該所另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退回之商品如予報廢,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報請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1.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2.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3.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