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04-個人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相關課稅規定

張貼日期:Jan 22, 2013 3:14:0 AM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將課徵綜合所得稅,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維持課徵基本稅額,其餘證券之交易所得仍維持停徵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102至103年個人出售之上市、上櫃、興櫃股票,課稅方式得就設算或核實課稅擇一適用(採雙軌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及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其證券交易所得應採「核實課稅」: 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者。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04年起,個人出售之上市、上櫃、興櫃股票,除有上述情形之一,及其當年度出售金額在10億元以上者,其證券交易所得應採「核實課稅」外,其所得以「0」計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設算課稅」之方式,係於股票出售時由證券商就源扣繳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課稅,當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時,均不課稅;若股價指數在8,500點以上,則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1 ‰~3 ‰設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依20%之扣繳率就源扣繳0.2‰~0.6‰所得稅。 「核實課稅」之方式,係由納稅義務人依股票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所得,按15﹪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惟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如有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抵,不足扣抵以0計算,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又出售長期持有滿1年之股票,其交易所得以半數課稅;出售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之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以1/4課稅。 該分局呼籲,民眾如買賣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就設算或核實課稅擇一適用者,證券交易所得原則上採「設算課稅」,如欲採「核實課稅」,應於今(101)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以前,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以書面申請選定自102年起採核實課稅,經選定後年度中不得變更,請民眾審慎評估後再行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