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有關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內容

張貼日期:Nov 06, 2013 2:15:31 AM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今年7月證所稅制度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取消102年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 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

二、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億元以上大戶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至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出售數量100張以上、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而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IPO股票)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維持現行課稅規定,應自102年起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依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課稅,長期持有者並得適用相關減徵優惠。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