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子女購買股票應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張貼日期:Oct 17, 2013 3:5:32 AM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當事人未辦理申報而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間提領自己帳戶之存款,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存入甫成年之子乙君買賣股票委託收付款銀行帳戶後,旋即用來支付乙君購買股票之交割款,未申報贈與稅,該局遂按規定通知甲君,甲君始於期限內申報,經該局依法核定甲君100年度贈與總額90,000,000元,補徵贈與稅額8,78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此類以贈與論案件,應課徵贈與稅,民眾在從事贈與行為時,應妥為考量,以維權益。且於收到10日內申報贈與稅通知後,請務必於期限內申報,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