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2年度起,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張貼日期:Oct 24, 2013 6:47:35 AM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邇來常有民眾詢問,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相關規定。

該所說明,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之計算,係以當年度轉讓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數量加總計算,如合計在10萬股以上,應全數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而非僅就超過10萬股的部分核實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計算上開出售興櫃股票數量時,係以「個人」為計算單位,而非以家戶為計算單位。也就是說,同一申報戶內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

如尚有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之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姓名:王燕森 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206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