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圍帳戶隱匿公司銷貨款項,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張貼日期:Nov 27, 2013 6:34:34 AM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個人結購外匯案件時,屢查獲生鮮農產品進口商銷貨時未開立銷貨發票,並利用負責人或股東等外圍帳戶收取銷貨款項,隱匿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案例為甲君約45歲所得資料不高,但98年間卻結購鉅額外幣匯出,追查發現結匯資金來源為自甲君帳戶提領,檢視甲君帳戶98年度有大量票據、轉帳及匯款存入,經追查甲君結購外匯係給付A公司進口農產品貨款與國外供應商,甲君坦承帳戶內存入款性質為A公司收取銷售生鮮農產品之貨款,經該局將甲君帳戶存入款併同A公司帳戶存入款計算,查得A公司實際收取貨款金額較已申報金額多出8千餘萬元,涉嫌未依法開立發票並漏報銷貨收入,除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將漏報銷貨收入併回A公司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重新核定應納稅額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生鮮農產品進口商之銷售對象為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或屬小規模營業人之農產行,索取統一發票意願極低,使得農產品進口商有漏開發票及利用外圍帳戶隱匿銷貨款項的機會,惟進口商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並無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且除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且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類似之逃漏行為,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趕快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利息,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蔡妙萍,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