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損失之申報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正確計算

張貼日期:Oct 15, 2013 1:16:28 AM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投資損失1,500萬元,緣甲公司於93年間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3,000萬元,嗣乙公司因經營不善於97年間辦理減資30%以彌補虧損,甲公司遂於97年度按乙公司減資比例,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爾後乙公司營運仍未見起色,於100年間再辦理減資50%,甲公司100年度之投資損失,應以減資後之投資成本2,100萬元〔(3,000萬元-3,000萬元×30%)=2,100萬元〕,乘上減資比率50%來計算,則甲公司當年度可列報的投資損失金額為1,050萬元,惟甲公司卻以原始投資成本3,000萬元計算,並列報100年度投資損失金額1,500萬元,造成重複列報投資損失450萬元,因此,遭受剔除補稅並處予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了要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外,還必須留心投資損失之正確計算,尤其是二次減資,以免造成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到補稅及處罰,實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洪國進,電話:04-23051111轉6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