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6.06-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記帳士法第4條修正草案

張貼日期:Jun 11, 2013 9:9:7 AM

財政部為落實保障人權及人民之工作權,參酌精神衛生法第22條及會計師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擬具「記帳士法」第4條修正草案,報經行政院於今(6)日第3350次院會審查通過。

財政部說明,現行記帳士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已充任者,該部應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該規定對人民工作權之保障未盡周全,爰將上開規定修正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以保障人民職業自由之權利,並兼顧受記帳士協助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之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