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7.05-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張貼日期:Jul 09, 2013 6:14:58 AM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