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3.11-訂定10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張貼日期:Mar 12, 2013 2:28:26 AM

財政部於今(11)日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0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10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又該收費及費用標準,由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擬訂,報請該部核定。

10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部分,均維持100年度之標準。10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部分,於西醫師業別,增訂牙醫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假牙補助計畫收入之費用率為78%;同時檢討刪除駐診收入之費用標準項目。另配合稽徵實務需要,增訂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得按實際收入減除10%必要費用。其他各業別之101年度費用標準,均維持100年度標準。

(附「稽徵機關核算10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10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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