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及參展免稅菸酒及貨物應辦銷案以免補稅

張貼日期:Oct 24, 2013 7:0:43 AM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因外銷及參加展覽而先予免稅出廠之菸酒及貨物,其產製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以免遭補徵菸酒稅及貨物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國內產製之菸酒及貨物,於出廠時應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貨物稅,而外銷菸酒及貨物則可申報免徵,另參加展覽之菸酒及貨物,可事先申請及申報免徵,惟該等外銷及參展之免稅(報)菸酒及貨物,事後均應按規定期限依法檢具相關文件辦理銷案,逾期應予補徵。

如尚有任何有關菸酒稅及貨物稅免稅銷案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姓名:林雅雯 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307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