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2.07-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因合建分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坐落基地,免徵特銷稅。

張貼日期:Mar 12, 2013 2:20:21 AM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