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3.25-102年汽車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

張貼日期:Mar 26, 2013 1:42:17 AM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2年使用牌照稅,將於102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2年4月30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使用牌照稅之繳款書,除委託監理機關代徵之直轄市及縣市,由監理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外,均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自行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除外)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網際網路轉帳等方式進行繳稅。如利用信用卡繳稅,各發卡機構是否收取服務費及收費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