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張貼日期:Nov 21, 2013 1:57:27 AM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該所表示,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主要係考量該等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資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渠等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者,仍應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方式逐筆填具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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