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或於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原因消滅時,未依規定迴轉為可分配盈餘分配之情形者,請儘快主動更正申報,補稅免罰。

張貼日期:Sep 05, 2013 6:44:0 AM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上市、上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退休金成本淨損失、未實現重估增值等)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公開發行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該局指出,前開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 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即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減少或股東權益為加項金額)時,營利事業原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其限制原因已消滅,應將原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廻轉為可分配盈餘分配,未做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揭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措施係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有未實現利益、累積換算調整數正數等應合併計算)提列,惟稽徵實務經常發現營利事業未採淨額方式提列或未按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未於盈餘限制原因消滅年度迴轉特別盈餘公積,致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未依規定列報及迴轉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情事者,請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劉玉雯,電話:04-23051111轉7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