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提起訴願,如未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者,稽徵機關就會移送強制執行,嗣後雖經行政執行分署徵起半數以上稅款,仍會繼續執行

張貼日期:Apr 21, 2014 3:12:4 AM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

稽徵機關將會移送強制執行,事後即使經執行徵起半數稅款,仍不會撤回執行。

該局指出,近來有納稅人反映,其已依法提起訴願且銀行帳戶之存款已遭行政執行分署扣押復查決定應補稅

額之半數,國稅局應先予撤回執行。該局說明,納稅人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即提起

訴願,經移送執行後,納稅人主動要求繳納半數稅款者,始可撤回執行,但如係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

款者,則不得撤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因滯欠稅款遭強制執行,造成財產上難以回復之損害,對於復查決定應納

稅額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如有任何疑問,歡

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 ntbca.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

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羅美娟,電話:04-23051111轉8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