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生前領取殘廢給付之保險理賠金額仍屬遺產範疇,須併入遺產申報課稅

張貼日期:Nov 08, 2013 1:29:31 AM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受錯誤訊息的誤導,以為保險給付就是免稅,因而免申報,以致常因漏未申報而被稽徵機關補稅外,並以違章處以罰緩。

該分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數月,其銀行帳戶轉入1筆4000萬餘元之保險給付,旋即轉出至配偶乙君的帳戶。經深入查核後發現,該保單係屬人壽保險,要保人為乙君、被保險人為甲君、指定受益人為乙君及子女。甲君生前因重病而處於失去意識的狀態,經法院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保險公司遂給付被保險人(即甲君)全殘廢保險金4000萬餘元。依保險契約規定殘廢給付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非指定受益人,故該保險給付非屬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本案乙君因誤認該保險金為其所有,不用課稅而未申報。該保險給付經稽徵機關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處以罰緩。乙君為錯誤的認知及不諳稅法規定付出代價。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保險型態多樣且複雜,其保險給付在稅法上是否免稅?若有疑義時,應多方查證、詢問相關專業人員或洽詢稽徵機關,正確申報,合法節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徐婉瑜,電話049-222306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