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6.19-近期將開放已領取現場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出境免查驗之新措施

張貼日期:Jun 24, 2013 9:38:34 AM

財政部表示,已與交通部會銜發布自今(102)年7月1日起開放已領得現場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出境免查驗之新措施。

財政部說明,我國於92年10月開始實施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制度,依該制度規定外籍旅客向經稽徵機關核准之特定營業人購物並於購物日起30日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於出境時持憑退稅表單等向海關申請退還購物所支付之營業稅。為增加在地再次消費誘因,100年7月1日起進一步針對退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含稅購物金額約2萬1,000元)之小額退稅案件,開放可於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處當場申辦購物退稅,惟外籍旅客出境時仍應向海關申請查驗。

有鑑於現場小額退稅作業施行後,據統計資料顯示,每筆現場小額退稅金額在500元以下案件占現場小額退稅總件數達72.91%,且現場小額退稅案件經海關審查發現不合格件數及補回退稅金額皆低。基於整體行政效益考量,並期進一步提升購物退稅品質,爰放寬已領取現場小額退稅款之旅客出境時應經海關查驗之規定,改由稽徵機關事後對特定營業人開立之退稅表單等方式加強查核勾稽,以防杜不法逃漏。

財政部提醒,雖自今年7月1日起,外籍旅客無須將已領得小額退稅款之貨物於出境時向海關退稅櫃檯申請查驗,惟外籍旅客應於購物日起30日內將貨物攜帶出境等相關規定,並未修正,旅客仍應依限將貨物攜帶出境。旅客如有發生未將貨物於期限內攜帶出境等未符合退稅規定情事且未依規定繳回退稅款者,將限制其未來購物退稅之資格。另特定營業人亦應覈實審理外籍旅客之資格並依規定開立退稅表單,如有誤退或溢退稅款,稽徵機關將依規定向特定營業人追補。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102年7月1日開放已領得現場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出境免向海關申請查驗,除已與交通部會銜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購物退稅辦法)部分條文外,明(20)日將發布修正「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說明,前揭購物退稅辦法係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之1授權訂定,而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係就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申辦購物退稅業務訂定相關細節性作業規範,其目的在使特定營業人清楚瞭解相關法令及確實執行購物退稅事務,以進一步提升退稅服務品質,可謂特定營業人辦理購物退稅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SOP)。

本次修正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相關規範,主要係配合修正購物退稅辦法部分條文之發布,修正重點包括:為提高特定營業人申辦現場小額退稅作業意願,以刺激民間消費,將該等營業人專責退稅人員之專業教育訓練時數由16小時降為11小時,另基於實施源頭管理後,將增加特定營業人查對外籍旅客資格及覈實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之責任,經參據海關查獲特定營業人不實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之異常比率,修正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廢止標準等。

財政部進一步呼籲特定營業人,開放已領得現場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出境免再申請查驗後,海關就特定營業人辦理並開具之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將不再抽核,未來由稽徵機關採行事後查驗,如發現有誤退或溢退稅款,將由稽徵機關對特定營業人補徵,特定營業人受理外籍旅客退稅申請時,應妥慎查驗外籍旅客之資格、避免退稅金額核退錯誤,以有效提升購物退稅品質。

為方便外籍旅客、旅行業者及有意願之營業人了解購物退稅作業方式,該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均架設「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專區」,提供包括: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實施機制Q&A、特定營業人申請書、名冊、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資訊,歡迎至上開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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