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須於102年12月6日前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並完成24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課程,始能取得繼續執業資格

張貼日期:Sep 16, 2013 1:27:40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101年12月5日修正公布之記帳士法第35條第3及6項規定,依法得登錄繼續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自該條文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非加入公會者,不得執行業務。所以該局籲請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登錄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倘102年度尚未參加專業訓練或專業訓練時數尚不足24小時者,應把握時間儘早完成24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並應於"本(102)年12月6日前"加入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俾得繼續執行業務。

該局指出,前揭管理辦法第22及27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應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罰。亦即擅自執行業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受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修正之記帳士法第35條第4項第6款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違反有關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規定者,應付懲戒。所以該局籲請轄內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務必依規定期限加入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以繼續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