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論課稅案件未依限補報應處罰

張貼日期:Sep 14, 2013 3:3:37 AM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及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等常見之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贈與人如於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補申報,僅需繳納本稅免予處罰,惟若逾10日之申報期限,除繳納本稅外尚需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個人如有以贈與論案件,應特別留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遭受處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以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林惠玲,電話:04-23051111轉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