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財務發生困難,可申請加利息分期繳納稅款

張貼日期:Nov 19, 2013 1:32:40 AM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及暫繳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可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加計息分期繳納。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都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洽詢單位:營所遺贈稅股陳先生,電話:04-26651351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