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8.14-營業人出售贈品仍應開立發票

張貼日期:Aug 14, 2013 2:17:54 AM

新聞提要:營業人出售贈品仍應開立發票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第1條規定,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

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另同法第3條第3項第1

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

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依據財政部75年12

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

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樣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

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

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籲請營業人注意,隨貨附送之贈品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惟如非隨貨附送而係將贈品單獨出售而取得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

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倘未依規定據實開立統一

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嗣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納稅義務人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

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豐原分局,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麗如,電話:(04)

25291040轉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