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移轉所獲利益是否課徵所得稅?

張貼日期:Nov 06, 2013 2:17:52 AM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移轉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所取得的土地容積權益,屬權利交易性質,其自第三人所取得的對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至於有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則以該容積權益移轉收入的100%計算。但非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容積權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出售取得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額,併計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土地容積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仲介佣金等相關所得,如因一時疏忽或因不諳法令,致短、漏報容積移轉相關所得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