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0.11研討意題解答

張貼日期:Oct 12, 2016 2:45:2 AM

議題一

針對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疑涉洗錢,遭美方重罰一案。想必各銀行的內部機制將會開始啟動~一來,順便整頓一下銀行的內部控制。二來,會用詢問或書面的方式記錄客戶海外匯入匯款的用途,以留下證據作為日後的佐證資料。

故,我們彙款至海外的資金,最好的要有名目,也就是要有交易的事實,才能匯款成功。若是沒有,就要說明是為了海外置產或是供作一般用途使用,等銀行詢問過後,款項也匯成功了。事後若再問起,只能說當初的置產沒有順利成功交易。目前,銀行僅會針對較大金額項目進行瞭解,應該不會逐筆詢問資金匯款用途的。

議題二

1. 被認定為營業人之機率大小無從猜測,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8點所訂認定要件第2目:(個人五年內參與之興建房屋案件逾二案),該個人即認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

2. 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營利事業計算方式核算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營利所得併入地主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議題三

1. 土地持有期間兩年,係指產權登記日,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第5點敘述,持有期間係「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2. 若有預售行為,不會影響土地的持有計算方式,房地合一稅看的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議題四

1. 依經濟部解釋:「董事之辭職,以向公司為辭任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董事辭職不以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您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辭任董事,即生效力,不須再負董事相關責任。

2. 就公司遲不辦理董事解任登記的部分:

(1)建議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檢舉,主管機關將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7項,命令公司負責人限期改正並處1至5萬元罰鍰。

(2)因您目前仍登記為公司董事,為避免日後相關爭議,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議題五

募資平台所獲得的募資款可分為無償關係(捐贈模式)及有償關係(回饋模式):

1. 捐贈模式:贊助者提供資金贊助提案者的計畫而沒有自提案者獲得對價,此一模式應屬稅法所定義之贈與行為。

(1)平台業者:當募款成功之後,經營群眾募資平台業者會針對募款成功總金額的8%~10%收取服務費(提供金流及網站維護服務等)。平台業者應就收取服務費開立發票報繳5%營業稅,並就獲利報繳17%營利事業所得稅

(2)個人提案者:因提案者僅單純接受贊助者提供的資金並無支付對價,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徵所得稅,故提案者收到該捐贈款並無稅負報繳問題。

(3)個人贊助者:因贊助者係無償提供資金給予提案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惟每人每年享有贈與免稅額新臺幣220萬元,超過免稅額部份方須課徵10%贈與稅。就目前實務,贊助者提供的資金都屬小額捐贈,故不會達到要課徵贈與稅標準。

2. 回饋模式:贊助者提供資金而提案者會提供一定的紀念品或一種特殊體驗做為回饋項目。

(1)平台業者:稅負效果同捐贈模式。

(2)個人提案者:稅法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者,如果每個月之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時免向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仍應就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換言之,提案者有可能被稅局要求比照網路銷售者相關稅務規定處理。

(3)個人贊助者:屬購買貨物或勞務行為,無稅務報繳問題。

議題六

1. 有價證券分配之股利收入淨額,若來源為國內公司,屬免稅所得。若來源為國外公司,屬應稅所得,應計入所得額課稅。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不論是證券交易所得或是期交所得都應該申報,不過因為這兩項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4條之2規定免稅,所以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要在全年所得額項下減除,且要依收入比例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至免稅所得中減除(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

2. 專營投資公司,在營業稅申報上可以申請免開發票,故在進項憑證的扣抵上,並不是那麼注重(因為無銷項可抵),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屬於公司營業所需之成本、費用,仍然可以列帳,作為公司支出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