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並修正第235條及第240條條文,業於104年5月20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令公布。
張貼日期:Jun 03, 2015 1:2:14 AM
配合公司法第235條等修正章程範例
第X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00 %(或00元)為員工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X+1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
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註:104 年度應依新章程分派員工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