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應遞延至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的減項

張貼日期:Apr 21, 2014 3:13:5 AM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購買土地需要龐大的資

金,故常以銀行借款來支應,而其借款利息支出則因土地的用途不同,在

稅務處理上會有差異。

該局說明,購入土地係供興建廠房等作營業上使用者,屬於固定資產,其

利息支出應作為土地的成本,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借款的利息

支出則作為當期費用;如購入的土地係以投資為目的,非屬固定資產,其

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出售土地收入的減項,

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部分土

地於購買後多年來,並無規劃動工興建等積極作為,經公司說明該部分土

地非屬固定資產,乃將其借款利息600餘萬元轉列遞延費用,補徵稅額100

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有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應遞延至土

地出售時作為收入的減項,以免遭受調整補稅。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

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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