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提供相當擔保品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尚不得因出境後回國或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或繳納部分稅款致欠稅餘額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申請退還該擔保品

張貼日期:Sep 10, 2013 6:59:12 AM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得轉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如經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應俟繳清欠稅及罰鍰始得退還該擔保品。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已確定之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105萬餘元,已達前揭辦理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該局依法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嗣後甲君因故急於出國,遂提供第三人所有與欠稅及罰鍰金額相當之不動產作為解除出境限制之擔保,經該局同意並設定抵押權完竣後,即報請財政部解除其出境限制。甲君回國後,仍未繳納欠稅,該局遂將前述擔保品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不服,主張其提供他人之擔保品僅為暫供解除其限制出境之擔保,而申請續行限制其出境並返還該擔保品,惟依據財政部82年10月26日台財稅第820485688號函釋,經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應俟繳清結案時始得退還,故該局以其欠稅及罰鍰未繳清為由,否准返還。

該局特別呼籲,滯欠應納稅款遭限制出境者,經提供相當擔保品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尚不得因出境後回國或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或繳納部分稅款致欠稅餘額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申請退還該擔保品。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 徵收科魏筠臻,電話:04-23051111轉8322,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