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06-最新國內稅法解析 「居住者」定義出爐
張貼日期:Jan 22, 2013 3:18:10 AM
會計研究月刊】 2012/12/06
「居住者」之定義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提到,所謂的「居住者」,指的是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者;無住所者,則是在同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滿183天以上者。過去實務判斷上在境內設有戶籍,即視為「境內有住所」;但經常居住則須視個案認定,直至2010年起,只要居住滿一天即是「經常居住」。因此,長年居住在海外的華僑,若是在境內仍有戶籍,短暫回臺探親、觀光或參加國慶日,就會被認定為居住者,其海外所得會被課徵基本稅額。 因此,財政部日前公布解釋令,明文規定「居住者」的認定原則:在境內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者,如居住滿31天以上,或是未滿31天,但是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即視為居住者。
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3年以後,若發給酬勞給未確定是否為居住者(有戶籍,但入境天數仍未知)的對象時,應以何種身分扣繳呢?因此解釋令僅係授予稅局對完稅時身分之裁量權,並未顧及扣繳義務人扣繳時就須判斷所得人身分,恐造成扣繳時有戶籍,最後被綜合認定為非居住者,形成短扣或完稅方式錯誤。故建議經生活重心判斷決定身分的個案,無論是扣繳或完稅方式錯誤,財政部應明文規定予以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