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相關規定

張貼日期:Nov 12, 2013 2:33:6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無力一次繳清遺產稅款,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該所表示,遺產稅得以實物抵繳之目的,係在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故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若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實物,而納稅人又無法證明其確無法以該等現金、銀行存款繳納時,應就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准予實物抵繳。

該所特別提醒,遺產稅稅額超過30萬元若無法一次現金繳納,而被繼承人遺留有現金或銀行存款時,只能以遺產現金或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申請實物抵繳。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廖素敏,電話:04-22612821轉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