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28-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張貼日期:Jan 22, 2013 3:28:26 AM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個人之股票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自102年起至103年止,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選定設算所得就源扣繳或核實計算所得課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有關個人課徵綜合所得稅部分說明如下:

(一)102至103年:雙軌制,少數核實、其餘設算

1、核實課稅範圍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0張以上

(3)IPO股票(排除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張以下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設算課稅:股價指數8,500點以上,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並就源扣繳0.2‰~0.6‰。

(二)104年以後:核實單軌制 就102至103年之核實課稅範圍另新增「當年度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在10億元以上之個人」。

(三)稅率:核實課稅15%。

(四)長期持有優惠:持股滿1年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按1/4課稅。

(五)盈虧互抵:當年度盈虧互抵,虧損不得後延。 該所提醒,除上項選定設算課稅由扣繳義務人依20%之扣繳率就源扣繳所得稅外,納稅義務人如為核實課稅者,務必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塡載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