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開始,個人出售上市(櫃)公司股票超過10億元者,可採設算課稅喔!

張貼日期:Nov 15, 2013 1:38:21 AM

(東勢訊)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按新修正之所得稅法規定,自104年起,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者,應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20%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上述之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將由國稅局歸戶後,於每年4月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只要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內,持向公庫繳納完畢,即免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非常方便,但選擇此種設算課稅方式者,不適用長期持有之優惠喔!如納稅義務人不同意國稅局設算課稅內容,得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按15%之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辦理申報並繳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東勢稽徵所服務管理股戴淑英聯絡電話:04-25881178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