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會全體會員
主旨:檢附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402436390號函,函釋公司法第235 條之1之 規定,敬請 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105 年1 月4 日經商字第10402436390 號函說 明第九條,倘公司不依新法修正章程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 即無章程做為分派員工酬勞之依據,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 之分派,公司亦不得僅就股東為盈餘之分派。105年6月30 日未修章完成,不得發放股東紅利,需加徵未分配盈餘10% 請會員,儘速於105 年6 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
附件: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發文字號:經商字 第10402436390號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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