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甲商號來電詢問:對國稅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 可否申請復查?
項規定,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 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惟獨資、合夥組織 對國稅局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甲商行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申報所得額為3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120萬元,甲商行於收到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若有不服,則應於送達之翌日起30 日內申請復查,若該商行因為沒有應補繳稅額而疏忽未於規定期限內向國 稅局申請復查,嗣資本主個人收到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繳稅額繳款書 時,才針對該營利事業所得額申請復查,則可能已逾法定復查期限,而遭 復查駁回。
通知書時,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核定情形,如有不服,請務必於 收到核定通知書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陳美玲 電話:04-23051116#104) 更新日期:2014/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