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變更負責人或合夥 人異動時,應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之情形如下: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 核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負 責人祇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祇剩一人若要繼續經營則必需以新的商號設立登記營業。 三、合夥組織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異動,則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 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江宛蓉,電話:037-320063轉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