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本會
沿革及簡介
組織架構圖
理監事名錄
顧問名錄
會員名錄
組織章程
各專務委員會簡則
入會申請書
本會活動
107年
104年
105年度自強活動通知
102年
101年
活動簡影
106年
105年
104年
103年
102年
101年
100年
99年
98年
97年
稅務訊息
電子發票推廣專區【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105年
104年
103年
102年
101年
相關法規
台中市山海屯記帳士-洗錢防制專區
教育訓練
相關連結
聯絡我們
網站地圖
首頁
>
稅務訊息
>
102年
>
102.02.07-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因合建分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坐落基地,免徵特銷稅。
張貼者:
2013年3月11日 下午7:20
曾弘毅
[ 已更新
2013年3月11日 下午7:20
]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7
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