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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7-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因合建分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坐落基地,免徵特銷稅。
張貼者:
2013年3月11日 下午7:20
曾弘毅
[ 已更新
2013年3月11日 下午7:20
]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7
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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